男子彭某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途中,被路上倒下的电缆线刮擦,车辆失控坠沟,造成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彭某家属起诉涉事的通信公司及交通局索赔178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一审法院认为,四家通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四家公司连带赔付97万余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资料图)
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5月3日晚上,彭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贵定县时发生意外死亡。
经当地交警大队委托,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事发前驾驶的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行驶系、照明装置均合格。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是彭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体左前侧与斜置倒在路面上电缆线发生刮擦后,车体往右前方运动越过电缆线,随后车体左侧倒地滑坡至道路右侧边沟处底盘中部碰撞边沟,车体向右侧翻朝右前方运动至耕地内的电缆线,彭某摔倒至道路右侧水沟内,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记载,经抽取彭某血液送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4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案中,因电杆倒伏,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四家线缆坠落于道路中,彭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被线缆绊倒,导致彭某摔倒,颅脑严重损伤后死亡。从贵定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信息快报看,事发时,事发区域系大雨天气,信息快报中虽写明云雾站风速曾达到30.7米/秒,但并非事发地点的风力,故无证据表明事发时的天气达到自然灾害级别,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战争等,故本案事发时的天气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且四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在事发当天对倒伏的杆、线采取了相应的加固、注意警示等防范措施,各被告认为造成电杆倒伏原因为不可抗力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故四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贵定县交通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虽然对于事发道路具有法定的管护义务,但亦不能苛求其24小时在各道路进行巡查。而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故贵定县交通局对架设管线行为仅是同意与否,其同意的行为亦不代表其需承担法律责任,故贵定县交通局不应承担责任。
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虽不必然导致其死亡后果的发生,但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明显增加了危险程度,对其损害的发生本身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一审确定由死者彭某自行承担30%的过错程度。
本案倒伏的电杆系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共同使用,无法区分责任大小,系共同侵权。经认定后按照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某甲、某乙、某丙、某丁连带赔偿彭某家属972183.5元,各赔偿243045.88元;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涉事通信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