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国企干部离婚案被指涉9870万元财产 代理律师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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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新闻 国内资讯 发布于 昨天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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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杨峰

近日,一退休国企干部与退休民警离婚分割近亿元财产的案件引发关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认为,案件中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无合理说明,该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2023)沪0107民初12247号裁定书截图 图据裁判文书网

6月5日,该案原告王某的代理律师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案件相关情况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不便透露。”被告张某的代理律师称,“网上传的内容和事实有出入,但这个情况越描越黑,具体情况不便回应。”上海中院工作人员表示,王某和张某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已在2024年后经二审结案。

6月5日下午,王某退休前所在国企(已改制合并)所属集团的纪检工作人员向封面新闻记者表示,已关注到并正在进一步了解这一事件,目前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裁判文书网披露多份裁定书显示,王某,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退休,级别为副厅级。

被告张某,女,1956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来是某某局警察,2005至2006年期间调到某某局工作,调到上海后被告张某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原、被告于1976年登记结婚,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2023年,王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将张某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9870万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76年登记结婚,2007年5月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原、被告名下14处不动产。

普陀区法院查明,原告王某在本案起诉前曾以相同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当时诉请的案件标的为1.4亿元。后该院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为由,裁定案件移送普陀区法院审理,当事人上诉后经二审维持原裁定并生效。

普陀区法院受理后,因案件所涉标的巨大,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后该院指定案件仍由普陀区法院审理。(2022)沪0107民初10445号裁定书显示,该案开庭审理后原告向普陀区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此后王某又重新提起诉讼,遂引发本案,普陀区法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图为审理该案件的普陀区法院 图据网络

审理中,王某表示除本案所涉财产外,张某离婚时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

一、王某同事王某3归还给张某的1000万元;

二、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张某个人名下;

三、某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某局一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张某个人名下;

四、1997年至2007年张某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

五、张某借给案外公司500余万元债权;

六、张某曾某自己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张某则表示,王某离婚时取得的财产另有:

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717小区1号楼二单元2601室房屋;

二、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大街319号C广信嘉园C3楼9单元9D号房屋;

三、案外人吴某的400万元债权;

四、王某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超541万,汇丰银行信托基金2013778元;

五、王某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250万港元;

六、王某名下某某银行存款,流水显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账户内流水3160万元,其中2750万元从王某股票账户中转出。

天眼查显示,与张某同名人士,曾在2010年进入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股东序列,并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与张某同名人士成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直至2022年7月18日公司注销。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煤炭(原煤)等,记者联系到该公司的一个公开电话,但对方否认与该公司有关。公开信息显示,王某2016年退休前任职的国企以电力为核心业务,涵盖煤炭、新能源、环保、科技、金融等领域。

普陀区法院表示,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7条、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其中,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指出,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院认定该案涉嫌犯罪,移送公安、纪检监察。图为手铐(资料图)

另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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