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举报县交通局局长不作为被诉侵犯名誉权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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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租车审批纠纷,广西百色海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隆林分公司(下称海云隆林分公司)总经理岑某云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微博、今日头条等平台实名举报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时任局长杨某杰“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内容。

此后,杨某杰以岑某云发布内容侵犯其名誉为由,将岑某云起诉至隆林县法院。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今年6月初,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岑某云停止侵权、删除全网侵权内容;在四大平台公开道歉且公示不少于15天;撤销一审关于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项,驳回杨某杰该项诉讼请求。


岑某云发布的道歉视频截图

发视频举报交通局时任局长

出租车公司总经理被判侵犯名誉权

法院生效判决查明,2021年8月,海云隆林分公司取得巡游出租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投放50辆新能源出租汽车经营后,向隆林县人民政府提交新增50辆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申请。经县政府工业交通工作会议研究,将该申请转交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办理。该局以“申请不符合县域交通行业实际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由作出不予准许的书面答复。海云隆林分公司遂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海云隆林分公司要求新增运营车辆,一直未能得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许可。

判决书提到,海云隆林分公司总经理岑某云因不满,在抖音平台发布实名举报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时任局长“杨某杰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不实视频。

生效判决查明,岑某云在四大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文字等内容,实名举报“杨某杰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相关内容多次传播,单条视频最高浏览量1.1万次。

此后,杨某杰以岑某云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为由,将其起诉至隆林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岑某云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024年12月,隆林县法院正式立案,此后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杨某杰诉称,出租车新增指标审批是县交通运输局单位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岑某云因申请未获批准,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举报内容,恶意损害其个人名誉。

岑某云辩称,自己是依法行使公民舆论监督权,其认为杨某杰确实存在履职不当问题,且已提交多份证据予以佐证。

隆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岑某云称“杨某杰存在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但截止到庭审结束岑某云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若岑某云对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不准予增加运营车辆的决定有异议,应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有相关线索和材料,应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信访、纪委等相关部门举报等)行使公民监督权利,不应通过抖音、微信、新浪微博等平台发布实名举报视频,指名道姓宣扬尚未查实事实。岑某云发布视频是实名举报且点明杨某杰身份,使观看视频的人能清楚辨别岑某云言论所指向的人就是杨某杰,客观上造成他人对杨某杰产生负面印象及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杨某杰的名誉。此外,岑某云在发布实名举报视频时未尽到诚信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主观方面具故意的过错。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所有人都要为自己在网络世界的言行负责。岑某云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相应的不良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25年4月,隆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岑某云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前述平台删除相关内容;在前述平台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天;向杨某杰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岑某云上诉后,2026年6月初,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一审两项判决:岑某云停止侵权、删除全网侵权内容;在四大平台公开道歉且公示时长不少于15天,同时撤销一审关于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项。


近日,百色市中院就该名誉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岑某云的行为构成对杨某杰的名誉侵权,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杰作为公职人员,对于公众的批评和监督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且杨某杰未提供证据证实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于其要求岑某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地曾针对两者纠纷发通报

被举报者称已不在交通局工作

岑某云告诉红星新闻,其在网络上发布举报内容事出有因。2021年,其公司申请新增车辆,花费400万元购入车辆后,隆林县交通局一直不办理相关手续。岑某云表示,2025年,公司顺利完成新增50台出租车运营指标的相关手续办理。但公司与隆林县交通运输局、百色市交通运输局之间长达数年的出租车运营财政补贴纠纷依旧悬而未决。

针对此次终审判决,岑某云表示,自己在网络发布的内容,只是客观陈述自身遭遇,非恶意诬告,但同时她会尊重法院判决,目前已在发布道歉声明。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隆林县联合调查工作组去年5月17日发布了相关通报。


图为隆林各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图/大象新闻)

通报载明,2022年3月29日,隆林县交通局以出租车已饱和及不符合许可作出不予批准海云隆林分公司新增50辆巡游出租车投放经营的答复。4月8日,海云隆林分公司向隆林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7日,隆林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隆林县交通局以答复意见代替不许可决定,程序违法,撤销其作出的答复,并要求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通报提到,2022年8月14日,隆林县交通局根据行政复议意见,重新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理由是海云隆林分公司行政许可资格尚未足一年,经营状况未经评估和考核,要求增容车辆投入运营不具备法定条件。同时,经营期满一年后,该公司未向隆林县交通局提交任何行政许可申请及相关材料,仅口头提出要求,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规定。9月14日,海云隆林分公司向隆林县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2月15日,隆林县法院审理后判决隆林县交通局于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对海云隆林分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月3日,隆林县交通局不服提起上诉。5月29日,百色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隆林县交通局之后发函海云隆林分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审批,但该公司未提供,同年7月12日,隆林县交通局向海云隆林分公司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海云隆林分公司不服再次诉讼。2023年11月21日,隆林县法院认为隆林县交通局适用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再次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判决隆林县交通局于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海云隆林分公司的申请重新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通报提到,2023年12月21日,隆林县交通局再次发函海云隆林分公司,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审批,但海云隆林分公司未提供。2024年1月12日,隆林县交通局再次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海云隆林分公司未再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通报强调,隆林县纪委监委正对该事件涉及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核查处置。海云隆林分公司申请新增车辆在隆林投放经营,属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法通过法定程序办理,有关诉求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

针对此次名誉侵权案件以及岑某云所称纠纷,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杨某杰,其表示自己已离开隆林县交通局,可向交通局了解情况,其与岑某云之间的名誉侵权案,可向法院了解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还联系了隆林县交通局现任局长以及一位副局长,未获得回应。

百色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则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杨某杰与岑某云之间的名誉侵权案,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至于海云隆林分公司与隆林县交通局的纠纷,则需请示领导后给予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回复。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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