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岁老人皮肤感染住院治疗期间致急性心衰 出院后死亡

国内 0 5
国内资讯
网易新闻 国内资讯 发布于 1小时前
本条新闻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转载自网易新闻,版权归源站所有,如有侵权,烦请联系

河北邯郸的王先生怎么也没想到,一次只因皮肤红肿疼痛的就医,一场本不该致命的治疗,却让67岁的母亲走向死亡。

从邯郸市医学会首次鉴定“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到再次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再到河北省医学会鉴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次要责任”。同一段诊疗经过,先后出现两套完全相反的结论。


老人住院治疗画面

一场致命治疗:皮肤感染入院,却走向心衰

4月8日,邯郸的王先生向大河报《看见》记者反映,2023年9月21日,其母亲张丽(化名)因右内踝、左前臂局部皮肤红肿、疼痛伴发热,前往邯郸市中心医院治疗。

家属称,老人入院前生活自理、行动正常,此前无心血管相关基础病。

据河北省医学会鉴定报告显示,张丽有乳腺癌手术史、肺癌靶向治疗史、肺结核病史等。治疗期间,医院将其皮肤问题误诊为坏死性筋膜炎,在无明确手术指征、无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多次实施切开与清创术。

鉴定指出,医方对患者已发生的创面严重化脓性感染,未尽到彻底清创、引流的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方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是导致患者创面严重化脓性感染的重要原因。

治疗期间,张丽因低蛋白血症,医院为其输注人血白蛋白。

“输液差不多到第9天,我母亲开始出现胸闷、呼吸不畅。”王先生称,其多次向医生反映情况,怀疑是输液导致,被医生告知“与输液无关”,未调整用药方案。

鉴定报告指出,医院在10月3日诊断患者心衰后,未对患者进行容量评估,继续输注白蛋白,违反《人血白蛋白说明书》中禁忌症及注意事项。


图为涉事医院

10月6日,老人被转入急诊ICU。

10月7日,病理报告确诊为“皮肤结核”。鉴定报告显示,患者确诊后,医院未开展规范抗结核治疗。

鉴定指出,医院10月13日才在病程记录提及皮肤结核,未综合分析病情,未书面告知感染与切口风险;10月15日会诊首次出现皮肤结核诊断,但直至转院,出院诊断仍未记录皮肤结核。

鉴定认为,医方违反诊疗规范,未见抗结核药物治疗医嘱和病程记录,延误患者有效病因治疗。

10月27日,老人转至河北省胸科医院,心衰指标及肝肾功能指标有所好转,于11月9日出院,当日在家中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因为呼吸心跳停止。

王先生称,母亲相关指标虽好转,但母亲极为虚弱,进食都困难,出院后约2个小时,血氧含量骤降,救护车没赶到就去世了。

三份鉴定,两种结论:医疗事故认定反复反转

母亲去世后,王先生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24年3月,邯郸市医学会出具第一份鉴定。

分析认为,患者入院后医方诊断与手术指征合理,但输注人血白蛋白时,未考虑患者血容量,患者出现心衰后仍继续输注,存在不当。未及时向家属告知病情,病历书写存在不当与不足;患者自身因素是心衰主要影响因素,但住院期间血浆胶体渗透压变动超出其自身调节能力,亦起到相对主要作用。医方风险认识不足、处置不及时、客观上延误治疗。因缺少后续科室、医院材料,无法评判对患者最终影响。认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该结果,院方表示不认可,要求再次鉴定。

2024年9月,邯郸市医学会出具第二份鉴定报告,推翻此前结论,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家属不服,申请河北省医学会鉴定。

2025年2月,第三份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医方对病情存在误诊;感染病因、手术指征不确定情况下进行手术;术后对创面处理不力,导致感染失控、多脏器功能障碍(心衰、肝肾功能不全)等;对手术风险等未履行告知,侵犯患者知情决策权;违反抗生素应用原则;确诊皮肤结核后,未见对患者抗结核治疗,违反皮肤结核治疗规范;违反人血蛋白使用规范,对患者治疗期间的容量管理、疾病治疗和预后均存在影响;对患者容量管理、营养支撑、泛血管病等诊治能力不足,加重患者多脏器功能障碍。


其中一份鉴定书中的相关内容

同时鉴定认为,患者自身疾病复杂且严重,患多种严重伴发疾病,如乳腺癌及手术史、肺癌靶向药治疗史、结核等,一旦发生化脓感染,易发生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患者自身疾病与心衰等损害有因果关系,患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鉴定为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家属:不再等待行政鉴定,将司法维权

对于责任划分,家属难以接受。

王先生表示,母亲因皮肤感染入院,虽有基础疾病,但此前均控制稳定,并非致死病因。他认为,医院一连串误诊误治、违规用药、病情延误、感染失控的连锁过错,才导致母亲急性心衰、走向死亡,医院应承担更大责任。

2026年1月,家属通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河北卫健委)提出诉求,希望申请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河北卫健委回复称,其信访事项不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家属通过其他途径提出。

对此,家属表示,中华医学会不接受个人申请,只能通过省卫健部门申请。

家属提出,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附则提及,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河北省卫健委出具的告知书

该规定是否适用申请要求?卫健委不受理家属申请又是否合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本案中,患者经诊疗后死亡,且已经过市级、省级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案件性质符合法条所界定的疑难、复杂情形,同时具备申请国家级鉴定的事实基础。该条款虽使用“可以”而非“应当”。河北卫健委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有对该申请进行审查、裁量的行政职责,在确实存在疑难情况下,应当负起职责。

付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21条规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46条也规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要求河北卫健委依据第46条商请中华医学会鉴定,而河北卫健委将其定性为信访,属于不履行职责的体现。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有权直接委托中华医学会或其他国家级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无需河北卫健委同意或审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效力高于行政医疗事故鉴定,可直接作为定责判赔的依据。

4月14日,大河报《看见》记者联系到邯郸市中心医院西院区,工作人员表示需联系医患关系科询问详细情况,医患关系科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河北卫健委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将核实后进行回复,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家属表示,下一步他计划进行司法鉴定,并通过诉讼追究医院责任。

他坦言,母亲离世已近3年,维权艰难。因事发时缺乏经验,未及时封存病历、也未做尸检,可用证据有限。面对医院多项明确过错却仅担次要责任,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公正结果。

河南日报社视觉全媒体中心·大河报记者 杨光

(来源:大河报)

点赞 0 收藏(0)  分享
0个评论
  • 消灭零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