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班被举报取消14天年假 律师分析"善意不被理解"

国内 0 5
国内资讯
网易新闻 国内资讯 发布于 昨天 23:05
本条新闻为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转载自网易新闻,版权归源站所有,如有侵权,烦请联系我们

近日,深圳一家公司因台风停工后要求员工国庆前补班一天,不料被员工举报至劳动部门。公司随后作出回应,依照法律取消了原定补班安排,但宣布取消全体员工14天的年假福利及所有额外假期,此事引发关注。



图为该公司发布的通知

公司负责人表示,投诉让公司“非常被动”,并称“善意不被理解”。对此,有律师指出,因台风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补班缺乏法律依据,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加班安排,并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但建议员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可以先通过内部渠道与企业沟通,尝试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径直采取投诉等较为激烈的方式,以维护良好的劳资关系。

公司回应——

员工对补班有想法可通过内部渠道反映

投诉到劳动部门让公司很被动

据悉,涉事公司为深圳市疆拓商贸有限公司。通知称,因为9月23日至24日台风桦加沙的影响,公司曾安排了放假,且未强调居家办公,为了公司整体安排,所以计划9月27日调班一天,但该方案被员工投诉到了劳动部门。通知中表示,公司在法定假期之外有其他额外假期,但因此次公司和劳动部门协商未果,被要求按照正常周六放假安排进行,公司做出9月27日放假一天的决定,但将取消为期14天的年假安排,具体年假放假时间参考国家规定,同时公司将取消之后所有的额外假期。

9月27日,该公司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员工对补班有想法,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来反映,投诉到劳动部门,这让公司非常被动。因为公司仓库已快爆仓了,国庆前怕出不了货,公司整体货物安排都会受到影响,这才让员工补班一天。

该负责人介绍,公司平时没有任何加班,上班都是“朝九晚六”,认为“公司的善意没有得到某些员工的理解”,并表示这次公司内部调整放假制度是合法合规的,是经过内部讨论后决定的,但可能会对员工造成一些困扰。

律师说法——

企业在做出涉及员工权益的决策时

避免因简单粗暴的决策方式引发员工不满

对于此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从法律视角看,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公司强制调休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赵良善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公司因台风放假耽误工期要求员工补班,属于变更劳动安排,应与员工协商,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加班安排,并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公司要求员工在9月27日补班一天的做法存在法律问题。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须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因台风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补班缺乏法律依据,且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所以公司的补班要求不合法。

赵良善强调,公司取消14天年假福利及所有额外假期的做法需分情况而定。如果公司原本的14天年假及额外假期福利已经写入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那么公司不能随意取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属于程序违法,变更无效。如果这些福利只是公司自行决定的额外福利,且未形成制度或合同约定,那么公司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自主权来调整,可以取消。

赵良善表示,对于这种局面,建议企业和员工双方都应加强沟通与协商。企业在做出涉及员工权益的决策时,应充分听取员工意见,遵循法律程序,避免因简单粗暴的决策引发员工不满。员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可以先通过内部渠道与企业沟通,尝试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径直采取投诉等较为激烈的方式,以维护良好的劳资关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编辑 李婧

延伸阅读

@职场爸妈 你们会请假陪考吗?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

有位妈妈就请事假陪女儿高考,领导和人事口头批准了,事后却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这位妈妈不服,将公司诉至法院,官司一路打到高院!最终怎么判?

事件回顾

姜某于2016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岗位为微信编辑。

2018年3月,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员工手册》。2018年4月,公司组织学习《员工手册》,其中第一章第4条规定,请假需提前一天以上填《员工请假单》;请假3天及以上的需由部门主管、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四方批准方可休假;所有员工请假需走正常流程,未走正常流程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3.2.6条规定,连续旷工2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天公司将按开除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姜某在《员工手册》培训签到表上签字。



图为守在考场外的家长们(网络图/图文无关)

2020年7月5日,姜某通过微信和公司副总田总请事假,需接送女儿在7月7日至7月10日期间参加高考,但田总并未在微信上回复。

7月6日,姜某又向田总和人事当面请假,她表示因两人均口头批准,所以未留下书面证据。

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姜某未出勤。

7月9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姜某明知公司规定,却未按照公司流程进行请假,于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旷工已累计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7月17日,姜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该诉求。

姜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员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按公司规定请事假 辞退合法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未出勤,其虽主张已按公司规定请事假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公司以姜某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之规定将其辞退,系合法解除,姜某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姜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公司以姜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员工手册》及培训签到表予以证明,其上规定有请假流程,且根据公司提交的员工请假单显示,姜某此前请假亦填写有书面请假单。现姜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20年7月7日至7月9日期间已按公司规定请事假并经公司同意。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以姜某旷工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将其辞退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姜某上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图为法槌(资料图)

姜某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

高院经审查认为,姜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驳回姜某的再审申请。

@职场人,

请事假要遵循哪些“规矩”?

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吗?

若请年休假也要单位同意吗?

快一起来看看!

什么是事假?

所谓事假,就是职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值得注意的是,请事假这件事情看似简单,但处理不当就存在法律风险。

如何请事假?

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应由本人事先亲自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请假审批单》,明确请假的类型、事由、请假的时间,再按照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

如职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假满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应按旷工处理。



职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应按旷工处理,图为旷工通知书(资料图/图文无关)

职工请事假,单位能不批准吗?

可以不批准。

当前,我国劳动立法并未规定具体的事假规则,但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及规范用工管理的角度,给出了用人单位如何建立事假规则的路径指引。在当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事假的审批管理,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通过建立规章制度等途径,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

作为用人单位,在遇到职工因故请事假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给予批准。前提是用人单位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职工请事假的流程及批准权限,既要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审批,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情况。

如果请年休假,也要单位同意吗?

从法律角度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也就是说,年休假不是想休就休。年休假固然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但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也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应尽可能做好协商,但是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职工还是应服从单位的安排。

社长有话说

@劳动者,应自觉熟悉并遵守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即便是特殊事由,也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不是冷冰冰的条款,既依法管理也要人性化,可多提醒员工守规留痕。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点赞 0 收藏(0)  分享
0个评论
  • 消灭零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