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权利让渡产生国家的理论由社会契约论提出。社会契约论是17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对政治权力来源和合法性问题的探讨,主要代表人物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原始状态下是自由平等的,但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他们通过一种契约形式将部分权利让渡给一个中央机构,即国家,以便国家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这个过程被称为“社会契约”,而国家的权力来源和合法性则建立在这个契约基础上。
在社会契约论中,国家的权力不是来自上帝或君主的神权,也不是来自民众的无限授权,而是来自人民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的行为。因此,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受到法律和宪法的制约,同时必须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把权利让渡产生国家的理论是社会契约论提出的,它强调国家的权力来源和合法性建立在人民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