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黎某某,男,XX岁,职业未知,住址为XXXX。
被控告人:苏某某,男,XX岁,身份证号码为XXXX,住址为XXXX。
罪名:涉嫌诈骗罪。
事实和理由:
2023年1月8日,被控告人苏某某通过手机银行收到控告人黎某某转账支付41,000元购车定金,并口头承诺一周内提车并上牌。控告人出于信任,没有在购车合同写上提车日期。
1月10日,控告人通过顺丰快递向被控告人寄出身份证,用于办理汽车票、保险、上牌等业务。4S店有现车,于下午确定汽车颜色和车架号。通过收款二维码支付余款40,000元。至此整车包保险、上牌等各项购车费用已全部支付完成。
然而,被控告人苏某某多次口头承诺提车时间,但始终未能兑现。期间,被控告人苏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搪塞控告人,如称汽车合格证没拿到,谎称是银行问题,称车管所系统问题等。控告人多次要求被控告人提供购车票、汽车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但被控告人苏某某未能提供。
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被控告人苏某某于2023年3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3月14日提不了车就退款,并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