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香港修订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DPO),主要修改如下:
1. 扩大了“个人资料”的定义,包括了更多类型的数据,例如生物识别数据和网络身份标识符等。
2. 强化了数据保护原则,包括了公开透明、目的限制、数据最少化、准确性、安全性和保存期限等。
3. 引入了“数据保护官”(DPO)的概念,要求某些机构指定一名DPO来监督和管理个人资料的处理。
4. 增加了对数据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了通知被影响人士、提供访问权、纠正不准确的数据和删除过时的数据等。
5. 强化了对敏感个人资料的保护,例如涉及健康、财务和信用记录等的资料。
6. 引入了更严格的罚款和刑事处罚,以惩罚违反PDPO的行为。
总的来说,2012年的修订使PDPO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加强了对个人资料的保护和隐私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