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儿隐瞒妹妹的遗赠
却没想到
竟让女儿丧失了接受遗赠的权利……
近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与遗赠纠纷案件

图为房产证 资料图
2022年2月,独居数年的青阿姨在自家房屋中离世,由于没有生育过子女,父母、老伴都已先于其过世,社区只能联系了青阿姨的紧急联系人、小哥鹤阿伯来料理青阿姨的后事。
鹤阿伯在整理青阿姨的遗物时,发现其生前使用的笔记本中居然记录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的“遗嘱”,其中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的凉城路房屋“赠送给侄女小芳(鹤阿伯之女)”。
青阿姨为何会将数百万的房子遗赠给小芳?原来,青阿姨一共有四个兄弟姐妹,除了小哥鹤阿伯外,还有大哥松大伯、大姐华阿姨和小妹玉阿姨。青阿姨的父母过世后,兄弟姐妹因为父母的遗产分割发生了严重分歧,此后,青阿姨、鹤阿伯与其余三兄妹几乎断了联系。青阿姨老伴过世后,深感孤独的青阿姨在鹤阿伯家附近购买了凉城路房屋,并与鹤阿伯一家来往密切,对鹤阿伯的女儿小芳更是视如己出。2014年前后,青阿姨还特意把鹤阿伯和小芳叫来家中承诺,会将凉城路的房子也留给小芳。
在发现笔记本后,为避免加剧兄弟姐妹间的冲突,鹤阿伯没有把青阿姨留有“遗嘱”一事告知其他兄弟姐妹,甚至没有知会他们青阿姨的死讯。直至一年后,大哥松大伯偶然得知青阿姨已经故去,遂向鹤阿伯求证,得到肯定答复后便通知了华阿姨和玉阿姨。
时隔多年,兄弟姐妹又坐在一起商议青阿姨遗产的分配事宜,鹤阿伯仍没有把青阿姨的“遗嘱”告知或出示给其他兄弟姐妹,只因不希望女儿小芳被卷入父辈的纠纷中,试图自行与松大伯等协商处理青阿姨的遗产分割。
然而,本就不和睦的兄弟姐妹再次爆发冲突,各方对遗产分配的比例、分割的方式、后事的分摊事宜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发生多次争吵。无奈,鹤阿伯只能与小芳商议。小芳立即要求鹤阿伯将青阿姨的“遗嘱”拍照发给自己,并在同一日将“遗嘱”照片转发给松大伯等,表示自己有意按照青阿姨的遗愿接受凉城路房屋,询问松大伯等对此有无异议。
但松大伯、华阿姨、玉阿姨没有给予明确回复,而是在不久之后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鹤阿伯列为唯一被告,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包括凉城路房屋在内的青阿姨的全部遗产,并分割已经由鹤阿伯领取的丧葬费、抚恤金。小芳随即以受遗赠人身份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按照“遗嘱”取得凉城路房屋的全部产权。
庭审中,小芳与鹤阿伯主张,案涉“遗嘱”名为遗嘱,实为遗赠,记载于青阿姨生前使用的笔记本中,内容完整、签名与日期齐全,且无加页、拼接痕迹,应认定为真实有效。
松大伯等三人则反驳,鹤阿伯有意隐瞒青阿姨的死讯,目的在于侵吞其遗产。若遗嘱为真,鹤阿伯在持有遗嘱的情况下,仍假意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法定继承的分割方案,此举不合常理。且案涉遗赠已经就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无法判断遗赠字迹与青阿姨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所写”,故认为遗赠存在造假、仿写的可能性,不认可遗赠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遗赠内容完整、要件齐备,签名、日期等要素齐全,且小芳已经提供了遗赠原件,应认定其已经就遗赠真实性完成了初步举证。由于比对样本有限,鉴定机构无法就遗赠的书写是否为请阿姨本人得出确切结论,因此松大伯等据此否认遗赠的真实性,依据不足。同时,松大伯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遗赠存在伪造痕迹,应承担举证不力后果。法院最终认可了遗赠的真实性。
然而,小芳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接受遗赠,成为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小芳称,自己对青阿姨的“遗嘱”并不知情,直至2023年9月才从父亲鹤阿伯处得知遗赠事宜,随即通过微信向松大伯等表达接受意愿,未超过法定期限。鹤阿伯认可小芳的意见,并表示载有“遗嘱”的笔记本一直由自己保管,小芳确不知情。至于不告知小芳的原因,鹤阿伯坚持称是不愿意小芳卷入其兄弟姐妹的矛盾和纠纷中,希望让渡身外之物换取家庭安宁。
而松大伯等则认为,青阿姨2022年2月去世后,载有“遗嘱”的笔记本一直由鹤阿伯保管,鹤阿伯自认翻阅并知晓“遗嘱”内容,小芳作为鹤阿伯的女儿,不可能不知道“遗嘱”的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针对这一核心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鹤阿伯作为遗赠保管人,在明知小芳可获巨大利益的情况下,长期隐瞒且未告知,不合常理。结合青阿姨生前曾与小芳谈及赠送凉城路房屋等细节,可推定小芳对遗赠应有所预见,却在青阿姨去世一年后才表示接受,远超《民法典》规定的“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期限,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终,法院判决凉城路房屋及其他遗产均按法定继承分割,小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同时,考虑到鹤阿伯长期照顾青阿姨(后事操办、日常帮扶),松大伯、华阿姨与青阿姨均鲜有往来,玉阿姨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有养老金收入、有监护人照护等情节,最终确定遗产分配比例:鹤阿伯分得30%,玉阿姨分得26%,松大伯与华阿姨各分得22%,丧葬费与抚恤金扣除合理后事开销后,由四人均分。
法官说法
涉及遗赠的继承纠纷常因“接受期限”“证据效力”产生争议,本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与遗嘱一样,遗赠应当以法定的形式作出,自书遗赠应当由立遗赠人亲笔书写全文并加注年、月、日;其他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及口头形式作出的遗赠则另有见证人同时见证的特殊要求。此外,遗赠的内容应当包含立遗赠人对自己名下合法财产的明确处分意见,指向清晰,态度明确,方可作为确定遗产归属的有效依据。
与遗嘱不同的是,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如书面声明、向继承人告知等),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由于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继承权的人身属性特征,影响了法定继承人基于其身份享有的权利,故法律对受遗赠人的权利行使规定了相对严格的时间限制,以敦促其尽快行使权利。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上海虹口法院、上海法治报
编辑:施雨
编审:龚莲
延伸阅读
自付600多万借儿孙的名字买房,事后却要不回来了!
近日,上海七旬王教授的一桩“借名买房”纠纷,不仅让原本就暗藏矛盾的家庭彻底陷入困境,更引发了“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热议。
退休教授的养老规划:
借名买房埋下隐患
今年70岁的王教授,退休前是某三甲医院护理部主任,有着清晰的人生规划和严谨的处事风格。多年来,王教授夫妇一直和儿子儿媳住在同小区。然而,儿子与儿媳频繁的争吵让老两口不堪其扰。2023年,王教授决定去郊区买套房子,安心养老。
然而,当时老两口名下共三套住房,不具备再买房的资格。情急之下,王教授想到向儿子求助,希望以他的名义购买奉贤的房产。儿子提出希望能加上小孙女的名字,这样老婆看着开心,于是王教授同意了。
此后,从选房、签约、付款,到收房、装修、购置家具厨卫用品,全程均由王教授与老伴二人操办落实,儿子与儿媳从未过问。2025年1月,老两口顺利乔迁新家,本以为就此开启安稳的养老生活,却未料一场更大的风波正在酝酿。

王教授夫妇买房 网络图
产权变更起争端:
家庭矛盾全面爆发
在买下期房别墅后,王教授与老伴陆续卖掉了自己名下的两套住房,二人也重新具备了购房资格,此时奉贤的房屋也可以办产证了。王教授随即向儿子提出,按照当初的约定,将奉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
这时经过协商,儿子与王教授一同前往公证处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然而,当他们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小孙女(未成年)的监护人代她签字的时候,儿媳妇不同意了。
一审判决认定赠与:
“微信聊天”成为关键证据
说好的借名买房,结果却不还给自己了。2025年4月,王教授无奈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儿子、小孙女、儿媳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奉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教授与大孙女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提到“奉贤房屋我们住15年或20年以后再留给你爸与你妹”,据此认定王教授已将该房屋赠与儿孙。
这一判决让王教授与老伴难以接受,更让他们无法理解的是,涉案房屋明明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却将其认定为王教授的个人财产,且未追加老伴参与诉讼。
老伴因此事与王教授爆发激烈争吵,甚至提出要离婚;而儿媳与儿子的离婚诉讼也在同步进行;更让王教授心寒的是,大孙女在法庭上直接指证奶奶“索要房产”。原本还算和睦的家庭,如今因一套房子陷入多方诉讼,亲情彻底破裂。

王教授将儿子、小孙女、儿媳一并告上法庭,图为法槌 资料图
二审调解陷僵局:
老人愿让渡5%份额,儿媳拒绝
王教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后,主审法官为化解矛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将涉案房屋50%的份额变更至王教授名下,另外50%登记在小孙女名下。
对于这个方案,王教授与老伴明确表示不同意。他们认为,即便法院坚持认定“赠与”,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二人曾同意赠与小孙女50%的份额,不能强制要求老人将房产大额份额赠与儿孙,更何况所谓的“赠与”根本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
为了息事宁人,也出于对晚辈的疼爱,王教授与老伴最终做出让步,同意赠与小孙女5%的房产份额,还承诺待小孙女成年后,若能知书达理、孝敬长辈,未来会留下可继承的财产。
然而,这一让步方案仍未获得儿媳的同意,二审调解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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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房产已过户
还能撤销吗?
在上述案件里,一审法院认定为“赠与”关系,那么赠与子女的房屋已过户还能撤销吗?记者分享一个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的案例。
王阿婆在北京市海淀区原有一套房产,登记在她名下。为了外孙刘洋的孩子上学方便,双方协商将这套房屋过户至刘洋名下。
2018年9月,房屋办理了变更过户手续。2020年5月,刘洋对这套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21年2月入住。自刘洋装修后,王阿婆就去住在女儿家。
后来,王阿婆觉得外孙刘洋不孝顺,不让她住原来的房子,所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将房屋重新过户至自己名下。
外孙刘洋却表示,房屋是外婆赠与他的,并且已办理过户,赠与已实际完成,他装修后也已实际居住。而且,他从没有说过不让外婆居住,是外婆非要把房产证名字改回去。
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看来,王阿婆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过户至外孙名下,双方已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在这套房子变更过户前,王阿婆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这套房子实际上已于2018年9月过户至外孙名下,因此王阿婆无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同时,《民法典》第663条还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也就是说,在这套房子变更过户后,只有外孙出现以上事由,外婆才可以撤销赠与。
在本案中,王阿婆虽然主张外孙对其不赡养、不孝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外孙也表示愿意将外婆接到该房屋一同居住,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以上法定撤销的事由,因此王阿婆坚持要把房屋再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未予支持。
来源 案件聚焦、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