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万元钻戒签下回购协议 到期后店铺倒闭无法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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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新闻 国内资讯 发布于 前天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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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李茂佳

7月21日,重庆市民邓女士向封面新闻“云投诉”称,四年前,自己在观音桥一家品牌珠宝专卖店购买了价值万元的钻戒,并和店家签订了回购合同,期待着四年后把钻戒又卖给店商家。

目前,合同期满,邓女士却发现,不仅当初的珠宝专卖店早已撤场,而且自己和商家签署的协议也成了一张废纸。

回购协议到期,店铺“蒸发” 无踪

邓女士介绍,2018年,她在重庆市观音桥商圈的一家品牌珠宝专卖店,花1000多块钱购买了一枚小钻戒。事后,该店店长周女士经常发信息给她,提议将钻戒换成克数更大、价值为1万多元的产品,并承诺双方可以签署回购协议。

2019年2月17日,邓女士到店里换购了一枚大钻戒,并签署了回购协议。根据邓女士提供的回购协议,她以现金实付9587元的价格购买一枚3克多的钻戒。


2019年,邓女士与周至福观音桥店铺签订的回购协议。

协议约定,购买四年后的一个月内,邓女士可申请商家回购。同时,协议也约定,商家回购会扣除20%的工费和1.25%的刷卡扣点费,且只能是原购买店进行回购。

签署协议的次日,邓女士思来想去,担心协议期满后店铺倒闭了怎么办,便在微信上询问店长周女士。周女士回复:“如果店铺闭店了,那肯定公司会考虑你到其他门店去回购。”


签署回购协议次日,邓女士与店长周女士的聊天记录。

有了周店长的承诺,邓女士放心了不少。四年合同期满,当邓女士去观音桥店申请回购时,却发现不对劲。

“满了四年,我就去找他们,但发现那个门店已经不在了。”随后,邓女士换了一个号码添加周女士的微信,得知其目前在同一珠宝品牌的南坪店工作。于是,邓女士便来到南坪店申请回购,被对方明确拒绝。

之后,邓女士怀孕,她也就把回购的事搁置一旁。但最近,她看到周女士经常在朋友圈打广告,依然是“买了珠宝可回购”的那套说辞。

邓女士担心更多人受骗,便再次到南坪店讨要说法。“我想追回这个钱,捐给儿童福利机构也可以,我是觉得他们的做法不对。”

南坪店:回购协议签署主体与本店无关,拒绝回购

7月22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陪同邓女士来到南坪店,与门店经理杨先生进行协商。

杨经理向记者表示,他不认可邓女士找南坪店回购,理由有两点:“第一,签署的回购协议主体与南坪店无关;第二,邓女士找到南坪店时,合同时间已经过期。”

杨经理称,由于邓女士连续几日到门店讨要说法,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经营,他已报警。杨经理还表示,他也配合邓女士联系品牌总部解决此事,总部给出的说法是让“邓女士走司法程序”。

邓女士则坚持认为,她找南坪店负责也有两个合理理由:“首先,这两家店是同一品牌;其次,当初劝我购买产品,并进行回购承诺的销售人员现在就在南坪店上班。”

对此,杨经理认为,签署回购协议时,周女士并不在南坪店上班,从这个角度来说,“也不该由南坪店负责”。


周至福珠宝南坪店。

记者随后通过电话联系上周女士,她表示:“我没承诺肯定能做到回购,我说的是,‘到时候可以给她申请’。”

周女士还称,回购政策在2017年、2018年开始实行的,但到了2019年下半年,观音桥店就闭店了,原因是“老板经营不下去了”。

随后,记者又按照杨经理提供的号码多次致电珠宝品牌总部,但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警惕“回购协议”中的“陷阱条款”

从法律角度,邓女士找南坪店申请回购的诉求是否合理?她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庆沁山律师事务所王江霞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邓女士和品牌珠宝观音桥店签署的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邓女士的这份回购协议签订主体是观音桥店而非品牌总部,品牌加盟模式下各门店独立担责。”王江霞律师认为,“仅限本店”的条款限制了邓女士向其他门店主张权利,原店长微信语音中关于“公司会考虑你到其他门店回购”的说法涉及其他独立经营主体的义务承担,在其他门店不认可的情况下,“这段语音并不当然地让其他门店承担回购责任。”

王江霞律师建议,邓女士可联系品牌总部讨要说法:“若品牌总部在专卖店或加盟店的选择上存在过失,或对其经营监管不力,导致店铺跑路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总部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鉴于邓女士遭遇的回购纠纷,王江霞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贵重物品并签署协议时,应警惕协议中“陷阱条款”,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的直营店或要求品牌担保。同时,她建议消费者尽可能缩短回购周期,降低不确定性,规避商家“跑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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